【中國制冷網】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北京某制冷設備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近日,豐臺區應急管理局曝光一起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
2023年5月16日,北京市豐臺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案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通過對涉事企業的法律懲戒,警示引導同類型企業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杜絕此類違法行為,推動企業依法經營。同時,執法部門利用投訴舉報對監督檢查的指導作用,充分發揮廣大群眾參與安全監管,有效消除監管盲區,堵塞監管漏洞,提升區域安全生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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