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已正式使用12年之久,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供熱采暖交易,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對上述三項合同內容進行修訂。目前,修訂后的示范文本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正常天氣”“采暖室溫”標準統一
在供熱采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對供暖室溫約定時提到了“正常天氣”這一概念。到底氣溫多少度是“正常天氣”?
原示范文本中所稱的“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但依據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規定,北京市建筑物供熱采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計算溫度在-7.6℃。因此,此次合同示范文本修訂,將“正常天氣”擬調整為: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6℃以上。
同時,原示范文本在對供熱室內溫度標準進行約定時,針對不同類型的住宅,在室外氣溫不同的情況下,應保證的溫度標準各有不同。修訂后的示范文本,取消了之前對室外氣溫和住宅類型的“限定”,擬統一為: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供熱人應保證用熱人臥室、起居室溫度不低于18℃。
獨立供暖暫停用熱可少繳62%費用
原示范文本提出,用熱人房屋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型式,且不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經用熱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暫停用熱。用熱人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供熱人支付基本費用。北京市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個采暖期的基本費用按“采暖費總計”的60%支付。
修訂后的示范文本擬將這一繳費標準降低。調整為:用熱人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供熱人支付基本費用。北京市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個采暖期的基本費用可以參照“采暖費總計”的38%支付,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基本費用。
非采暖期也安排人員接電話
此次征求意見的示范文本還就供暖面積出現爭議時的情形進行了修訂。
原示范文本中,對采暖的建筑面積有爭議的,以供熱人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供熱人承擔。此次修訂后擬調整為,對采暖計費面積有爭議的,以爭議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爭議提出方承擔。
此外,原示范文本中,要求供熱單位要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并在采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此次修訂擬調整為:供熱單位要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并在采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非采暖期安排人員接聽電話,電話號碼更換也需及時公示告知用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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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集中供熱有望自行申請停暖或恢復
未來,集中供熱居民用戶有望實現自行申請停暖或恢復;暫停供熱期原則上應為整個采暖期且至少為一個采暖期。
對于暫停供熱范圍、停熱形式、停熱時間和產生費用等有關事宜,北京市一直沒有相關文件提供給供用熱雙方協商參考。為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編制了《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指導意見》及配套文件。
指導意見提出,暫停和恢復供熱實施范圍為供熱采暖合同約定的單套房屋全部區域,單套房屋內不應局部暫停或恢復供熱。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則上不應辦理暫停供熱。
有暫停或恢復供熱需求的用戶,原則上應在當年9月30日前提出,與供熱單位簽訂暫停和恢復供熱協議,并繳納供熱設施基本費。
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暫停供熱時,供熱單位宜將共用供熱設施與用戶自用采暖設施完全斷開。不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有暫停供熱需求且經供熱單位評估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辦理停熱手續,并采取適當的處理方式進行停熱。不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書面告知用戶原因。因暫停供熱可能造成安全隱患或影響他人正常用熱的,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遇特殊情況,在確保安全穩定供熱且不影響其他用戶前提下,用戶確需在采暖期內暫停或恢復供熱的,需提前7日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繳納本采暖期全額采暖費。
需要注意的是,暫停和恢復供熱產生的人工和材料費用由用戶承擔,供熱單位需向用戶提供相關費用明細。
此外,由市城市管理委編制的《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指導意見》及配套文件,目前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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